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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对尉氏县土地局违规违纪网络舆情,尉氏县纪检委、检察院在哪里

, 近日,在网上看到一篇稿子标题为:《河南尉氏:媒体举报非法占地,国土部门装聋作哑并泄密》,在网上疯传!百度随便搜索下标题,就能看到该消息刷屏,前两页都是。看报道,这国土部门为什么在事前不能发现黑驾校?为什么能让黑驾校建成?为什么现在没有立案查处?据听说,老板是辖区土地所的!那怪不得。


    (2)另外那个厂院批少占多,擅自改变农用地用途,请问尉氏县土地局?一、未批先建,先斩后奏,是谁给他违规补办的土地手续?二、既然补办土地使用手续,那么是谁给责任人操作的让其批少占多?难道土地监管部门不来实地测量?三、在该宗土地违法案件中,2014年,先前都被媒体报道过,当时是没任何土地使用手续,并且当时都不是从事农业项目用地的,那为什么能给他补办出土地使用手续?尉氏县土地局是谁帮他们作弊的?当前网络舆情如此关注,土地局又将如何履行自己的法定职责?够刑事立案线了,不向公安部门移交,这是不是涉嫌了渎职?难道这里面,有什么猫腻?存在相互勾结?


    (3)举报人向土地局举报的内容及举报人的联系电话,为什么会泄密到被举报人手里?


    综上所述,河南尉氏县纪检委、尉氏县检察院渎检部门在哪里?当前你们行动了吗?来给广大网民,在网上给个公开回复!广大网民将在这里拭目以待!


面对尉氏县土地局违规违纪网络舆情,尉氏县纪检委、检察院在哪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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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6-17 11:54 上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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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尉氏:媒体举报非法占地,国土部门装聋作哑并泄密

面对尉氏县土地局违规违纪网络舆情,尉氏县纪检委、检察院在哪里


上图为黑驾校外廓

面对尉氏县土地局违规违纪网络舆情,尉氏县纪检委、检察院在哪里


上图为黑驾校图片


        本网接群众反映:河南尉氏县洧川镇花桥刘村,村北五百米处路西,有一新建驾校占地约五亩地左右,涉嫌非法占地;驾校北邻,还有一处厂院,占地约三十亩,涉嫌批少占多,未经批准擅自改变农用地用途。违法多年,并且有媒体先前报道过,但是,国土部门只查不处,这里面难道有什么猫腻吗?

      调查:好好的农用地被破坏了
      6月8日,本网派员驱车来到尉氏,展开实地调查。在洧川镇花桥刘村村北,媒体看到有所驾校,树了一个“新×纪”驾校的招牌。驾校里面有辆白色的教练车,从硬化的路面和修建的半坡起步设施看,显然是新建的。在驾校的报名处办公室内,本网没看到悬挂的任何审批牌匾!据附近村民介绍,这所驾校没有任何手续,是所黑驾校。
     再往北走,紧挨着驾校的是座没挂任何招牌的厂院,圈地大约有四十亩。大门两侧,分别建有临街二层楼房,走进厂区,除了硬化的路面,剩下的是厂房车间。

面对尉氏县土地局违规违纪网络舆情,尉氏县纪检委、检察院在哪里


图为涉嫌土地违法厂院外廓


      据了解,该厂院建成三年多时间,建成时没任何土地审批手续,后来以农用地补办了使用手续,但是,媒体查询发现,该厂审批面积为十多亩,而实际占地三十多亩,超标三倍。显然该地块是以“农业用地”的名义取得审批手续,但实际是租给他人,从事非农生产。而且,该农用地的地面已经被水泥硬化,盖楼房,建设大量厂房等设施,造成农用土地严重破坏。

     举报:
     不管从新建的黑驾校占地,还是说这座涉嫌批少占多,擅自改变土地用途的企业占地,违法事实如此明显,为什么土地监管部门不履行自己的法定职责?又是黑驾校,又是批少占多的工厂,非法占地为何如此明目张胆、肆无忌惮?当地土地监管部门为何不查处?

      带着疑问,本网连线了洧川土地所所长,拨打其电话,无人接听;又短信联系,均未得到回复。随后,本网又短信联系尉氏县国土局监察大队,一名负责人短信回复称:一定查处!

      泄密
      截止发稿前,就本网向洧川镇国土所反映的问题,该所所长是装聋作哑(一直没有回复)。更让人意外的是,媒体没等来所长的回复,却等来了黑驾校老板的电话。这名自称老板的男子电话中称,要与记者见面聊聊,并且告诉本网,该违法占地事项已经在走立案程序。本网工作人员说:土地部门既然已经立案,那把法定手续发来看下。当对方听到本网这个要求,对方竟哑口无言!

      记者举报黑驾校非法占地,只是与国土部门联系过,并未与黑驾校方面任何人员有过电话往来,黑驾校是怎么知道记者的联系方式的呢?纪检部门可以追问下,是不是土地所泄密的?按照国家有规定,监管单位应该为举报者严格保密。为什么被举报人会知道有人举报他违法占地?为什么记者联系电话会落入被举报人手里?

      说法
      就洧川镇这两处违法占地,占的是基本农田还是一般耕地不得而知。即使是一般耕地,从事非农生产的企业,占地三十多亩,数量较大,批少占多,擅自改变土地用途。这种行为已经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四十四条之规定,涉嫌构成非法占地。并且有媒体先前在2014年报道过,该土地当时属于未批先建。

      而对非法占地的查处,并非“查一查,改一改”那么简单。依照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的规定,以非法占用耕地罪定罪处罚:非法占用耕地“数量较大”,是指非法占用基本农田五亩以上或者非法占用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十亩以上,将追究刑事责任。

      纵观以上事实,该案责任人显然构成了刑事责任。那国土部门为何长达几年没有依法向公安机关移送卷宗?是以罚代管?是徇私枉法?是人情案关系案?还是存在渎职行为呢?该案往下如何进展?本网将进一步跟踪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