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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克思恩格斯关于严肃党内政治生活的基本主张

  严肃党内政治生活是无产阶级政党的本质要求。马克思、恩格斯虽然没有明确使用“党内政治生活”这一提法,但却进行了大量的实践并提出了基本主张。

  确立党内平等与民主原则

  作为第一个以科学社会主义为指导思想的国际无产阶级政党,共产主义者同盟自诞生之日起就强调党内平等。1847年,在马克思、恩格斯为共产主义者同盟拟定的章程中,第三条明确规定“所有盟员都一律平等”。后来,恩格斯将这种平等界定为党内成员之间权利与义务的平等,即“我们的章程只承认有一种在权利和义务上都平等的国际会员”,同时指出,“没有无义务的权利,也没有无权利的义务”。

  民主是早期无产阶级政党的重要组织原则。共产主义者同盟章程规定,同盟的各级组织和领导成员均须“选举产生”。1885年,恩格斯在《关于共产主义者同盟的历史》一文中回顾总结:“组织本身是完全民主的,它的各委员会由选举产生并随时可以罢免。”组织内部的重要决定,也遵循民主原则会议讨论做出。党内平等和民主原则一直贯穿共产主义者同盟和此后的第一国际、第二国际,成为无产阶级政党党内政治生活的重要内容。

  强调服从权威与加强集中

  马克思、恩格斯认为,在工业化大生产时代,分工复杂化和联合活动导致组织起来成为必须,而组织起来的前提是需要一个强有力的权威。这就是他们所指出的,一方面是一定的权威,另一方面是一定的服从,“这两者,不管社会组织怎样,在产品的生产和流通赖以进行的物质条件下,都是我们所必需的”。

  针对党内存在的要求绝对民主和自治的声音,恩格斯专门写了《论权威》一文,明确指出绝对的民主和自治将会导致无政府主义并最终致使革命失败,指出要辩证地看待权威和自治的关系,“把权威原则说成是绝对坏的东西,而把自治原则说成是绝对好的东西,这是荒谬的。权威与自治是相对的东西,它们的应用范围是随着社会发展阶段的不同而改变的”。在不否认支部自治权的基础上,应将一部分权力委托给上级组织及至中央组织,否则党的整体性无法体现,因此必须“把必然的民主主义和必要的主权结合起来”。之所以强调权威和集中,是因为它是保持党的凝聚力和战斗力的重要因素,恩格斯指出,要使一切力量拧成一股绳并指向同一方向,“没有权威和集中就不可能做到这一点”。

  提出维护党内团结的辩证法

  保持党内团结,是由政党的普遍规律和无产阶级政党的特殊规律共同决定的。马克思将团结视为党内生活的基本原则,他指出,只要我们巩固团结这个富有生气的原则,我们就一定会达到我们所向往的伟大目标。这不仅是由党的远大理想和艰巨任务决定的,还是对过去无产阶级运动正反两方面经验的总结。马克思表示,过去存在的忽视兄弟般的团结,将会“使他们分散的努力遭到共同的失败”。

  另外,马克思、恩格斯提出了党内团结的“辩证法”,这在恩格斯同奥古斯特·倍倍尔的几次通信中得到充分表现。1773年,恩格斯在致倍倍尔的信中明确指出,党内团结不能建立在一味妥协丧失原则的基础上,否则,“气泡”总有一天会破灭,“在这种情况下,国际确实就会灭亡,会因‘团结’而灭亡!”。1882年,恩格斯在信中进一步指出,“在可能团结一致的时候,团结一致是很好的,但还有高于团结一致的东西”。这里共同指向了党内团结应是抛弃掩饰调和政策的团结,必须是“有原则”的团结。这里的原则主要有两个,一个是以民主促团结,“必须在民主的范围内团结一致”,另一个是以斗争和批评促团结,因为“无产阶级的发展,无论在什么地方总是在内部斗争中实现的”,“没有批评就不能互相了解,因而也就谈不到团结”。只有实现了这个意义和基础上的团结,才是真正正确的团结。

  通过“加盐酸”和反对宗派保持党的纯洁和统一

  保持党的纯洁和统一是无产阶级政党的独特优势和内在要求,也是党内政治生活的重要内容和目标。马克思、恩格斯提出了这需要解决两个问题。一方面,随着无产阶级政党规模的扩大,党内成分日益复杂,“小资产阶级分子的增多是不可避免的”,在这种情况下,如何保持党的思想纯洁和意志统一是重要课题。另一方面,随着队伍扩大和斗争形势复杂,党内宗派现象开始凸显,“什么乱七八糟的人都钻到国际里来了。它里面的宗派主义者已经有恃无恐”,如何保持党的组织纯洁和行动统一也是重大课题。

  针对保证思想纯洁和统一的问题,马克思、恩格斯提出了通过“加盐酸”的方法来“熔化”各种非无产阶级分子。恩格斯认为促进“加盐酸”的过程,“恢复党内真正和谐的途径就在这里,而不在于否认和隐瞒党内一切真正有争论的问题”。针对保证组织纯洁和统一的问题,马克思、恩格斯多次强调要反对宗派,1871年,马克思在起草的《国际工人协会的共同章程和组织条例》中明确规定:“所有支部和小组,今后不得再用宗派名称。”在实践中,马克思、恩格斯还同巴枯宁主义者等各类宗派进行了卓绝斗争,保持了党的统一。

  维护代表大会和党章权威,发挥支部的基础性作用

  马克思、恩格斯非常重视维护代表大会和党章的权威,在其起草的共产主义者同盟章程中,明确规定代表大会是最高权力机关和全盟的立法机关,负责党章的审查和修订工作。党章的修订体现了“民主”和“集中”的思想。1847年6月,共产主义者同盟章程在同盟第一届代表大会上就已经拟定完毕,经过同盟各个支部和区部的充分讨论基础上提交半年后的第二届代表大会审查并通过,而章程一旦经由代表大会通过,就不允许任何组织和个人违反,“无论是总委员会或者是代表大会都不允许任何破坏我们章程的行为”。在第一国际的共同章程和组织条例中,第五章第一条明确规定,每一个支部均有权根据实际情况制订本地的条例和规章,但是“不得与共同章程和条例有任何抵触”。

  此外,马克思、恩格斯还非常重视支部的作用,提出支部在党的整个组织体系中处于基础性地位,强调“每个支部都应在工人群众中起核心作用”。同盟章程规定,三人以上至二十人的可以成立支部,支部每两周至少开会一次,支部与盟员之间至少每月联系一次,要经常性地向上级区部进行报告工作等等,这些思想和规定对严肃党内政治生活起到重要指导和规范作用。

  突出强调党的纪律,形成基本纪律规范和惩戒措施

  纪律严明是无产阶级政党的优秀基因。马克思、恩格斯突出强调纪律的出发点,是由无产阶级运动发展的一个必然规律决定的,这就是恩格斯给马克思信中写的:“无产阶级运动的规律显然是,到处都有一部分工人领袖必然要蜕化”。在无产阶级运动的不同发展阶段中,必然有一部分人不再前进甚至倒退。因此,就要求充分发挥党的纪律这一利器作用。马克思在给恩格斯的信中强调:“我们现在必须绝对保持党的纪律,否则将一事无成。”

  马克思、恩格斯在领导无产阶级政党的实践中,逐渐形成了一系列的纪律规范,如遵循政治纲领、按照党的章程办事,抵制宗派行为和非组织活动,反对无政府主义,加强党的集中,确定上下级的报告制度、开会制度和联系制度,等等。同时,强调必须对违反党的纪律行为进行惩戒,如同盟章程第八章专门就“反盟罪行”做出规定,“凡不遵守盟员条件者,视情节轻重或暂令离盟或开除出盟”,而一旦被开除出盟,将“不得再接收入盟”,并在实践中认真贯彻执行。严明党纪并认真执纪,为严肃党内政治生活提供了重要纪律保障,也为提高党的凝聚力和战斗力起到了重要作用。(陶元浩)

马克思恩格斯关于严肃党内政治生活的基本主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