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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融券入市指南

同普通证券交易相比,融资融券交易有哪些特有风险?

与普通证券交易相比,融资融券交易还具有其特有的风险,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

(一)投资亏损放大风险:融资融券业务具有财务杠杆作用。较之普通交易,在收益放大的同时,亏损也随之放大。

(二)强制平仓风险:投资者不能按时清偿债务,或上市证券价格波动导致担保物价值与其融资融券债务之间的比例低于维持担保比例,且不能按照约定的时间、数量追加担保物;将面临被强制平仓的风险。

(三)提前了结融资融券交易的风险:如果投资者融入的证券被调整出标的证券范围、标的证券暂停交易或终止上市,或因投资者自身原因导致其资产被司法机关采取财产保全或强制执行措施,以及出现投资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破产、解散等情况时,投资者将可能面临被券商提前了结融资融券交易的风险,可能会给投资者造成经济损失。

(四)融资融券成本增加的风险:因银行同期金融机构贷款基准利率调高,证券公司将相应调高融资利率或融券费率,由此投资者将面临融资融券成本增加的风险,所增加的融资融券成本将由其自行承担。

(五)投资者在从事融资融券交易期间,本公司将以“融资融券业务合同” 约定的通知与送达方式及通讯地址,向投资者发送通知,通知发出并经过约定的时间后,将视作本公司已经履行对投资者的通知义务,投资者无论因何种原因没有及时收到有关通知,都会面临担保物被强制平仓的风险,可能会给投资者造成经济损失。

(六)信用资质状况降低的风险:如果投资者信用资质状况降低,证券公司相应降低其授信额度,或提供相关警戒指标、平仓指标所产生的风险,可能会给投资者造成经济损失。

投资者如何维护融资融券业务中的合法权益? 投资者在进行融资融券交易前,要对我国的融资融券业务规则有全面的了解,仔细阅读《融资融券交易风险揭示书》的内容,与具有业务资格的证券公司签订符合规范的融资融券合同。 在业务开展中,投资者要及时关注信用账户资产的变化情况及相关通讯方式中的内容,在证券公司发出补仓通知前或发出通知后及时进行足额补仓,尽可能避免被强制平仓的情况发生,以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对于涉及投资者的证券划转,证券公司应当根据投资者委托发出证券划转指令,并保证所发指令的真实、准确。因证券公司的过错导致指令错误,造成投资者损失的,投资者可以依法要求证券公司赔偿,但不影响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根据业务规则正在执行或已经完成的证券划转操作。 融资融券交易与普通证券交易相比哪些风险是相同的? 普通证券交易存在的风险,融资融券交易均存在,这些风险包括但不限于: (一)由于国家宏观经济形势的变化以及周边国家、地区宏观经济环境和周边证券市场的变化,以及由于国家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规则发生变化,可能引起证券市场价格波动,并可能给投资者造成经济损失。 (二)由于无法控制和不可预测的系统故障、设备故障、通讯故障、电力故障等可能导致证券交易系统非正常运行甚至瘫痪,可能导致投资者的交易委托无法成交或无法全部成交,并可能给投资者造成经济损失。 (三)其他可能存在的风险:如技术风险、不可抗力因素导致的风险和投资者操作不当导致的风险等等,均可能给投资者造成经济损失。 投资者信用证券账户有关分红、派息、配股等权益如何处理? 投资者信用证券账户内证券的分红、派息、配股等权益处理,按照《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试点管理办法》、登记结算公司有关规定以及证券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约定办理。 持有普通证券账户和信用证券账户的投资者如何履行信息报告、披露等义务? 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通过普通证券账户和信用证券账户持有一家上市公司股票或其权益的数量,合计达到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交易所有关业务规则规定的比例时,应当依法履行相应的信息报告、披露或者要约收购义务。 融资融券交易存在异常交易行为的,交易所可以采取什么监管措施? 交易所对投资者融资融券交易进行实时监控,当融资融券交易存在异常交易行为的, 交易所可以视情形采取限制相关信用证券账户交易等措施。 融资融券交易出现异常时,交易所可以采取什么监管措施? 为了防范市场操纵风险,交易所对市场融资融券交易进行监控。当融资融券交易出现异常时,交易所可视情况采取以下措施并向市场公布: (一)调整标的证券标准或范围; (二)调整可充抵保证金有价证券的折算率; (三)调整融资、融券保证金比例; (四)调整维持担保比例; (五)暂停特定标的证券的融资买入或融券卖出交易; (六)暂停整个市场的融资买入或融券卖出交易; (七)交易所认为必要的其他措施。 融资融券交易规模有何限制? 为了防范市场过度波动风险,《融资融券交易试点实施细则》对单只证券的融资融券规模进行了以下限制: (一)单只标的证券的融资余额达到该证券上市可流通市值的25%时,交易所可以在次一交易日暂停其融资买入;当其融资余额降低至20%以下时,交易所可以在次一交易日恢复其融资买入; (二)单只标的证券的融券余量达到该证券上市可流通量的25%时,交易所可以在次一交易日暂停其融券卖出;当其融券余量降低至20%以下时,交易所可以在次一交易日恢复其融券卖出。 融资融券交易公开信息披露包括什么内容? 交易所在每个交易日开市前,根据证券公司在前一交易日22:00前报送的数据汇总,向市场公布以下信息: (一)前一交易日单只标的证券融资融券交易信息,包括融资买入额、融资余额、融券卖出量、融券余量等信息; (二)前一交易日市场融资融券交易总量信息。 证券公司在什么条件下可以强制平仓?怎样实施? 维持担保比例达到平仓维持担保比例而投资者未能及时足额追加担保物等合同约定情况下,证券公司将根据合同约定对投资者信用账户内资产予以平仓,融资的卖出证券归还资金,融券的买入证券归还融券,直至达到合同约定的平仓停止条件。 投资者到期未偿还融资金额或融券数量的,证券公司按合同约定对投资者信用账户内的担保物进行强制平仓处理,直至全部偿还融资融券债务。融资的卖出证券,融券的买入融券证券,客户融券卖出金额不足以买入等量融券证券的,证券公司可卖出客户担保物后再买入融券证券或直接用客户信用资金账户内的现金买入融券证券。在扣除融资欠款、融资利息、融券证券和融券费用后,剩余部分资产留存于投资者信用账户内。如有不足,证券公司有追索权。除此之外,当达到《融资融券业务合同》的自动终止条件时,证券公司有权按约定进行强制平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