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镇雄刘邦富呼吁检察机关抗诉昭通中法制造的冤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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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10-31
编者按 习近平在十八届中央纪委二次全会上发表重要讲话强调:更加科学有效地防治腐败,坚定不移把反腐倡廉建设引向深入。习近平指出,坚定不移惩治腐败,是我们党有力量的表现,也是全党同志和广大群众的共同愿望。我们党严肃查处一些党员干部包括高级干部严重违纪问题的坚强决心和鲜明态度,向全党全社会表明,我们所说的不论什么人,不论其职务多高,只要触犯了党纪国法,都要受到严肃追究和严厉惩处,决不是一句空话。从严治党,惩治这一手决不能放松。要坚持老虎苍蝇一起打,既坚决查处领导干部违纪违法案件,又切实解决发生在群众身边的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要坚持党纪国法面前没有例外,不管涉及到谁,都要一查到底,决不姑息。云南镇雄的刘邦富是从1973年开始就是在云南镇雄农村信用社基层卖命的在编职工,被无缘无故克扣工资待遇多年,却一直没有得到一个合理的说法。这是非常严重的腐败问题,希望云南省有关部门给予足够重视,严肃查处,以维护党在人民群众中的威信和形象,还刘邦富一个公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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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雄信用社扬言用3000万收拾职工 上诉材料尚未送达法院裁决已下发
云南镇雄信用社职工刘邦富打官司为何败的一塌糊涂
刘邦富是从1973年开始就是在云南镇雄农村信用社基层卖命的在编职工,只因为他看不惯信用社基层领导的腐败多次直言,从而给其从1992年起被无故扣发工资,拒报费用埋下了祸根。1996年起,无故不安排工作,间断性发给150元生活费。因抵制检举单位领导的违法违纪行为而受到打击报复的刘邦富也就从1992年开始和镇雄农村信用社展开了鸡蛋碰石头的抗争,官司从1996年延伸到了今天,信用社扬言要用3000万和刘邦富较量,昭通中级法院在上诉档案尚未送达前两个月前就下发了判决。刘邦富和镇雄信用社抗争的结果得不到法院的支持,法院认定刘邦富要求兑现1997年至2013年的工资,这是信用社内部事情,法院不管。信用社是石头,刘邦富无异于是鸡蛋。法院不管刘邦富的诉求,今天的镇雄县农村信用社要如何处置呢?
无故不给我安排工作的贪官给信用社造成损失超千万
刘邦富是云南省镇雄县农村信用社长期固职工,一九七三年参加信用社工作,业务职称助理会计师,遵纪守法,积极工作,曾多次被本单位评为先进,是该单位的业务技术骨干。
刘邦富检举单位领导的违法违纪行为,受到打击报复。
从一九九二年起,刘邦富被无故扣发工资、奖金、福利补助等。一九九六年起无故不安排工作,在刘邦富多次上访后,每月间断性地发给150 290元不等的生活费。在所谓的优化聘用中,由大社主任聘用分社主任,分社主任聘用职工,这一行为混淆了企业法人与员工的法律关系,致使罗坎信用社经营管理混乱。当时任职的大社主任、大社会计因违法违纪、经济问题被开除工作,后来的大社主任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新招用的员工有2人被判有期徒刑13年,其余员工因严重违法违纪,全部调离该单位,给信用社造成上千万元的资金损失。
昭通中院提前两个月下达的枉法判决
镇雄县农村信用社无故扣发刘邦富的合法待遇,不安排刘邦富工作,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一条、四十二条;对年富力强、有工作经验、熟练业务技术的长期固定工不安排工作,确在社会上将其亲友子女招入顶岗,违反《劳动法》第三条、第四条、第十四条。根据以上规定,本案属于劳动争议。”邦富申请劳动仲裁被推诿不受理,只得通过法院请求主持公道。一审败诉之后,刘邦富向昭通市中级法院上诉,上诉状被镇雄县法院扣压达4个月之久。上诉材料还未送达昭通市中级法院,昭通市中院确提前2个月作出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昭中民二终字第339号《民事裁定书》。裁定结果:一、有法不依,枉法裁定。二、用以定案的主体事实没有证据佐证。三、严重违反审判程序。根据劳动法的相关规定和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刘邦富的诉求属于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围,应该立案审理。刘邦富合法诉求应该得到人民法院的支持。昭通市中级法院的终审判决书中认定:刘邦富是镇雄县农村信用联社的工作人员,其从1997年6月至2001年在家休养,未给信用社提供劳动。对于这一重要认定,没证据佐证,而且与事实相矛盾,信用社没有给刘邦富安排具体工作,刘邦富长期住在信用社,为其打扫卫生、看管房屋。本案有当地政府的证明为刘邦富佐证。终审判决书中还认定:信用联社根据其业内的规章制度对其调配人力、安排工作、内部调动及人事激励措施,是经营自主权下劳动用工权利。
对于这一认定,没有判明是业内的什么规章制度,没有明确的法条法规。是捏造的一个事实。本案有《劳动法》、《劳动合作法》等有相关法律法规可依。可是裁定中没有相关的法律条文,是有法不依,枉法裁定。不服一审判决的上诉材料还在一审法院,昭通中级法院却提前两个月制造出判决刘邦富败诉的裁决。希望法院主持公道的刘邦富得到的结果还是无尽的失望,依旧在水深火热之中挣扎。
云南省高院和昭通市检察院依旧执法不公,呼吁云南省人民检察院立案监督依法抗诉
我希望通过云南省高院和检察机关给我个说法,切实履行监督职能还我一个公道。可是,云南省高级法院(2014)云高民申字第571号民事裁定书对(2014)昭中民二终字第339号存在严重问题的民事裁定书不予纠正,反而违背事实依据和证据,抛开相关的法律条文,编造理由为镇雄县农村信用社辩护。极为不公,存在猫腻。昭通市检察院昭检民(行)监〔2015〕53060000023号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书,对应该依法予以支持抗诉的案件,找借口推诿,不予支持,是执法不公、执法不作为,存在猫腻。
云南省高院在决定书中说:罗坎信用社按照已上报批准施行的《罗坎信用社优化劳动组合方案》进行优化劳动组合。这一认定没有证据佐证,罗坎信用社的这一行为并未报经上级批准。云南法制报1999年12月8日第190期头版头条:因太忙而遗忘了执行一文中:镇雄县联社工会主席游国银答记者问:刘邦富的这一结局是由于与原罗坎信用社某主任(现任联社副主任)不睦造成的,这位主任调联社后,新上任的主任对刘邦富的事情又一直摆着不理。县联社多次招呼催促,可他们就是迟迟不予安排。搞优化聘用是罗坎信用社最先自己搞的,当时县联社并未提倡,刘邦富这个人多年来在工作、业务和经济上都没有犯过错误,他不是下岗对象,用下岗的办法对待他是不合理的。
游国银同志的这一证词,有力地证明了罗坎信用社搞优化聘用并未报经上级批准,其二,证明刘邦富不是下岗对象。游国银还强调:我们认为刘邦富是有理的,不是他不愿工作,而是罗坎信用社不安排他的工作。他理所当然应该得到补偿。
云南省高院的决定书中还如此认定:刘邦富无论是从事具体工作还是落聘待聘期间,信用社均向其支付了相应的待遇。这一认定既不是事实也没有证据佐证,真是有钱人空口说白话,也能得到执法机关的维护,无钱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有法可依,确得不到法律的支持。
刘邦富依法维权,打了20年官司,县联社处理、劳动仲裁、一审、终审、申请再审,最高法申诉,申请检察监督。为什么赢不了,是这些人与刘邦富有仇吗?不是,是因为刘邦富无理吗?也不是,是因为刘邦富穷,信用社太有钱。法行则国治,法驰则国乱。司法公正何日能见公正。
实名反映人:刘邦富 发帖人电话:15125332239
刘邦富父亲刘银安遭受打击报复却得不到法律保护
举报人父亲刘银安自1958年起,历任镇雄县罗坎镇军备村寨子生产队会计、生产队长、农业社长。至1995年因年老另选,因顺应村民意愿,要求使用自己出资、出劳、出物修建的李子乡两河电站供电,拒绝使用军备村支书陈勇的高价电,导致村民长期上访,形成村民、村支书、乡党委、政府间的三角矛盾。2002年11月18日,李子乡党委书记潘定平(调任县煤炭工业局,因索贿受贿被判处有期徒刑15年)带领公安民警、乡村干部和社会打手共70余人,到寨子村民组,以抓计划生育、清收历年欠款和违章修建为由,将刘银安的两间瓦房打毁,抢走二副棺木。刘银安没有违反计划生育政策,没有违章修建,因用电问题,2001年寨子社全体村民未交农业税、上交款,军备村也未向村民发通知书,刘银安2001年应该农业税20.18元、上交款21元,共计51.38元。当天刘银安交款被拒收。事后,刘邦富多次请求李子乡政府返还二副棺木、修复房屋,没有结果。2003年3月28日,刘银安向罗坎人民法庭送交民事诉讼,一直拖着未立案。答复是行政案件,要向县法院起诉。刘邦富代父多次向镇雄县法院送交和邮寄行政诉讼状,一直没有结果,并多次上访县政府、市政府、省政府、国家信访局,仍然未得解决。2015年5月,刘邦富到北京上访,国家信访局告知:新的行政诉讼已施行,必须转本地依法起诉。刘邦富于2015年6月27日向镇雄县人民法院递交行政赔偿申请书,没立案,后告知要改为认定行政行为违法方可诉求赔偿。2015年7月13日,刘邦富再次向县法院递交起诉书相关证据。县法院以超过诉讼期为由驳回,不服裁定上诉,昭通市法院维持原裁定。原告不服,于2015年11月25日向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邮寄了行政再审申请书及相关材料复印件。2016年3月,刘邦富到省高院查询,告知还没有人看材料。未立案,并告知查询电话。之后打电话查询,却告知没有刘银安的案子。2016年7月9日,刘邦富到镇雄县邮政局办理邮件下落邮单。7月14日,镇雄县邮局通知刘邦富领回单,告知是2015年11月27日省高院邮件收发章签收。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此手段,剥夺刘银安的诉权,刘银安因维护村民利益和自身利益遭受报复,合法财产受到侵害,却得不到法律的维护,是省高院收到上诉材料后丢失还是邮政部门截留,请有关部门查处。82岁高龄的老人期盼有关部门的重视,急盼在有生之年看到法律的公正和严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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